陕西咸阳一男子销售含“西地那非”保健食品被公诉
近日,中国查察网颁布的一份告状书显示,陕西咸阳一须眉贩卖的男性性功效保健食物,被检出含“西地那非”及那非类衍生物,涉嫌贩卖有毒、有害食物罪,被咸阳市秦都区查察院提起公诉。
告状书显示,被告人李某辉,男,1990年出身,初中文化水平,宝鸡渭滨区人,于2023年2月28日因涉嫌贩卖有毒、有害食物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刑事拘留;经咸阳市秦都区查察院同意,同年4月6日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执行拘捕。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辉于2020年3月起,租用咸阳市秦都区某小区3间房作为办公所在兼库房。其先后使用本人及员工卓某某、罗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身份信息注册解决工商业务执照、食物经营许可证等,并用这些证照在多个购物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经营男性性功效保健食物以及预包装通俗食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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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3日,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对被告人李某辉办公所在进行反省,现场查获疑似有非法添加物的食物53种。后经检测,送检的“泰国JGLL精葛拉力速溶咖啡固体饮料”检出“西地那非”身分;经西安市食物药品查验所检测,送检的食物中含有“西地那非”及那非类衍生物苯丙代卡巴地那非等非法添加物。以上被拘留收禁含有非法添加物的食物货值约33.63万元。
告状书还显示,李某辉涉嫌贩卖有毒、有害食物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察闭幕,以被告人李某辉涉嫌临盆、贩卖有毒、有害食物罪,于2023年7月5日向咸阳市秦都区查察院移送告状并被受理。
咸阳市秦都区查察院以为,被告人李某辉贩卖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的食物,其行动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切、充足,该当以贩卖有毒、有害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划定,现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