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提供无障碍电影在线播放服务被诉法院一审认定不构成合理使用
文 | 刘承祖
广义的无障碍片子,是指经由过程在原版片子中增长年夜量配音解说,并配有手语翻译及场景描写字幕,让视听障碍者可以无障碍感知的片子。那么,在线提供片子的无障碍版,属于合理使用吗。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便公开宣判了如许一路案件,一审认定某APP提供无障碍片子在线播放服务不组成《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
案情回想

无障碍片子播放服务引纷争
某影视公司发现,被告某传媒公司未经授权,私自经由过程其开发运营的无障碍影视APP向不特定"提供影片《我不是潘弓足》无障碍版的在线播放服务。某影视公司以为,某传媒公司的上述行动不相符合理使用的划定,其行动损害了己方对涉案影片享有的独有性信息收集流传权。故将某传媒公司诉至法院,哀求法院判令其立刻结束侵权,补偿经济损失48.9万元及合理开支1.1万元。
被告某传媒公司则辩称,涉案APP是其与某出书社互助的专为残障人士服务的无偿公益收集平台,平台上的影视节目均为该出书社制造出书刊行,版权归该出书社所有。依据《著作权法》划定,将已颁发的作品改成盲文出书属于合理使用。其在涉案APP无偿向残障人士提供无障碍片子相符上述情形,故不组成侵权。此外,被告某传媒公司还指出,我国已正式参加《残疾人权力公约》。作为缔约国,有任务确保残疾人得到以无障碍模式提供的电视节目、片子、戏剧和其他文化运动,有任务确保掩护常识产权的司法不组成不合理或轻视性障碍,阻碍残疾人得到文化资料。
经法院审理查明,涉案影片于2016年11月上映,原告某影视公司经授权得到了涉案影片的独有性信息收集流传权。2020年1月,某影视公司经由过程手机号登录方式进入涉案APP,查找到可正常播放的同名涉案影片。该影片在播放进程中,展现有“无障碍片子”字样,并同步配有声音朗读;若有人物对话时,屏幕右下角会同步呈现手语解说画面;对付无对话的画面,则会添加配音,对画面中的人物脸色动作、场景、情景转换等进行同步描写,并附有声源字幕。同时,在该影片片头,有对影片名称、导演及主演姓名、出品单元名称等内容的配音先容。
裁判要点
涉案APP未设置“浏览障碍者”验证机制
经比对,涉案APP提供的同名影片播放内容,系仅在涉案影片画面及声效根基上添加响应配音、手语翻译及声源字幕,并在片头、片尾添加签名内容。法院认定,涉案影片无障碍版不组成新作品,片尾增添签名系其自行添加;且其即便形成了新的演绎作品,亦需获取原著作权人的正当授权,故案外人某出书社不享有涉案影片无障碍版的著作权。
本案一审庭审现场(北京互联网法院供图)
法院审理指出,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相关划定,将已经颁发的作品改成盲文出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付出待遇,但该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略著作权人按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力。《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划定,按照《著作权法》有关划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颁发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侵害著作权人的正当好处。上述司法律例明白划定了合理使用的原则性条目及详细情形,以均衡著作权人好处与公共好处。法院审理以为,作为片子作品的涉案影片无障碍版,其不属于笔墨作品领域,亦不属于将已颁发作品改成盲文出书使用的情形。同时,涉案APP未设置任何验证机制,以保障登任命户为特定用户。随意率性"均可登录涉案APP来获取内置资本,且其在改版后仍不克不及对登任命户的身份进行有用核验,影响了涉案影片的正常使用,导致相关流量被分流,势必会影响享有独有性信息收集流传权的某影视公司经由过程授权使用所获经济好处,造成了对著作权人正当权柄的侵害,组成侵权。
此外,法院审理指出,《残疾人权力公约》关于使用无障碍格局版本作品的划定较为笼统宽泛。2020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及《关于为瞽者、目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浏览障碍者得到已出书作品提供方便的马拉喀什公约》(以下简称《马拉喀什合同》)则较为细化,但相关划定均将无障碍格局版本作品的受众限制为浏览障碍者。而涉案APP在用户登录使用进程中,未见设置任何有用验证机制,未进行受众区分。可见,即就是在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正式施行及《马拉喀什合同》在我国正式生效后,前述行动亦不属于合理使用的领域。
终极,法院一审讯令某传媒公司立刻结束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补偿原告某影视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求。
法官说法
力图常识产权与残障人士权柄掩护“双赢”
浏览障碍人士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涯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国民平等的权力。国度和社会该当依法采取多种步伐,为浏览障碍人士平等享受社会文化生涯提供方便。”该案承方法官郭晟以为,作为信息无障碍的紧张构成部门,无障碍片子的成长有助于弥合数字鸿沟,是赞助残障人士融入社会、自主自强的紧张渠道。但相关集团及公司企业应在以妙技保证使用受众为特定残障人士的条件下,积极摸索经由过程信息收集手腕,正当合规地提供无障碍片子。
“为实现我国《著作权法》与《马拉喀什合同》规范连接,更好地保障浏览障碍者平等获取文化的权柄,《著作权法》在第三次修正中明白划定,以浏览障碍者可以或许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颁发的作品,组成合理使用法定方式之一,这为无障碍片子作品的成长提供了有用的司法支持。”郭晟同时表现,无障碍片子的成长应注意要树立在尊敬和掩护常识产权根基之上。只有依法保障著作权人的正当权力,能力更好地引发立异活气,发明更多的优秀作品,为无障碍片子提供更好的素材起源,赓续满意浏览障碍人士的文化需求,进而实现周全增强常识产权掩护与残障人士权柄掩护的“双赢”。
据悉,截至本刊发稿时,该案被告已提起上诉。
本期封面及目次
《中国审讯》杂志2021年第9期
中国审讯消息半月刊-总第271期
编纂/孙敏 实习编纂/李静雯